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14)段鸿斌:《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之构建》,载《人大研究》2019年第2期. (15)靳海婷:《论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之关系、界限与衔接》,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6)(24)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17)关于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优先立法地位,已有不少知名宪法学者进行了系统论证,堪称宪法学界的通说。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历史演进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变化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这一定性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其普遍性的一面,更有其自身的特色。
当前,四大检察布局逐渐形成并深化实践,有力助推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检察权的有责性的第二个层面是办案责任,当检察权存在滥用时,需要承担相应的纪律惩戒责任。(一)坚持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定性不变 检察权的定性问题是完善检察权体制机制的宪法性前提。第一,办案、监督一体化机制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权的专业化需要在业务的专业化、人员的专业化方面持续推进。
另一方面,强调了对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被建议单位不落实检察建议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诉讼代理人,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托者,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责是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域外其他国家合宪性审查主体问题相对简单。
那么,这些备案审查主体是否都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其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职能分工是什么?(4)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五大主体)提出的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对组织或者公民提出的建议进行合宪性审查,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分工是什么?其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分工是什么?(5)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其职权之一,行使这一职权与其他职权特别是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如何区分? 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多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委员长会议制定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并不清晰和明确,有的规定之间甚至存在抵牾,实践中的做法也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相一致,同时,学界对上述问题亦存在较大争议。而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制定机关表达独立的意志,属于外部行为,与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的本来性质、地位是不相符的。如前所述,法工委协助进行合宪性审查,与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精神并不相符。由各专门委员会分散式协助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要缺陷是:(1)无法保证合宪性审查的统一标准。
(5)进行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3)对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移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法制局。
(2)经研究认为被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需要进行纠正的,报经批准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研究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司法解释。如前所述,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工委的任务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做一些基础性工作。从法理上说,应由全国人大对此类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以彰显宪法的权威,体现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理,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
笔者认为,要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的精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依据现行宪法关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地位、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落实修宪精神,确定各自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理顺不同主体之间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相互关系。因此,在任何一种合宪性审查体制下,合宪性审查主体必须同时具有宪法解释权,合宪性审查权与宪法解释权在主体上是同一的。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笔者认为,合宪性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监督包含了合宪性审查。
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代议制是近代以来各国通行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形式。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六、其他接收备案审查主体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如前所述,按照党中央关于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外,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等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实际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着宪法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合宪性审查权。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既进行合宪性审查又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情况下,鉴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只负责协助合宪性审查,法工委可负责接收所有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并进行初步审查。2.备案审查并不等同于合宪性审查。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即由其对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独立作出判断,并独立地作出决定。(2)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其在地位上低于全国人大而高于其他所有国家机关,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具备审查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正当性和条件。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3款的规定,法工委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继续保留这一授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除全国人大外唯一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
尤其是,在2018年通过修宪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后,相关的法律未能因应修宪精神及时进行修改。作为专门协助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授予其一定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权:(1)对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
6.上述法规、司法解释以外的所有法律文件。代议机关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行使立法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任免权。
作为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承担着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能。《立法法》《监督法》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范围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其合宪性审查的范围仅限于这些法规、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虽既拥有合法性审查的权能,也拥有合宪性审查的权能,但除其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并不拥有此两种权能。据此,全国人大获得了合宪性审查权。有的国家仅限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则是所有普通法院。但这种移送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对这些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而是需要相应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先进行合法律性、合党章性、合法规性、合规章性及适当性等进行审查,若确属合宪性争议的,再由这些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它们之间在合宪性审查上的职能分工是什么?(2)而又因该两个国家机关不可能进行具体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形成了由其他机构协助进行具体的合宪性审查的格局。其他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应将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比较恰当的选择是,由法工委承担这一职能。代议机关通常人数较多,且实行合议制。
5.其他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国家机关和组织按照其性质、地位及级别,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党章性审查、合法规性审查、合规章性审查及适当性审查。作为代议机关的全国人大也设立了若干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便是其中之一。